PPP要“能出能进”,避免政府背锅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2437天前 | 948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政部于2019.03.07日发布了:

《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财金〔201910号)

PPP项目给出了最新的指导意见。

一、积极作用:

PPP模式在稳增长、促改革、惠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超出自身财力、固化政府支出责任、泛化运用范围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需要切实防控PPP带来的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充分发挥PPP模式的积极作用。

二、政策规范: 

PPP规范发展要满足规范运行、严格监督、公开透明、诚信履约4项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规定了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的6个条件,同时也规定了3条新上政府付费项目要符合的审慎要求,强化财政支出管理

三、项目管理规范:

PPP项目严禁出现任何形式政府兜底项目投资建设运用风险,严禁国有融资平台和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本级PPP项目,严禁未经法定程序选择社会资本方,严禁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严禁未按时及时披露或虚假披露项目信息。

四、营造规范发展环境:

1、鼓励民资和外资参与;

2、加大融资支持;

3、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4、保障合理支出;

5、加强信息披露,完善项目库“能进能出”的动态调整机制,不以入库为项目合规“背书”,不以入库作为商业银行贷款条件;

6、加强分类指导;

7、强化PPP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管理。


扩展阅读:

一、规范的PPP项目符合的6个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以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

5、政府方签约主体应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

6、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新上政府付费项目符合的3点要求: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

2、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3、严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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