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金融企业投融资行为 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2423天前 | 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源自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的解读。

《通知》目的:

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在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共同注意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政策背景:

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行为。

总体要求:

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地方政府及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违规新增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政府项目的资本金。

审查重点:

对项目资本金的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确保其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还本付息。项目现金流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国有金融企业应严格核实地方政府履行相关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具体要求:

1.投资基金不得转换为债务融资平台。

2.加强资金投向管理,不得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

3.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按市场化原则在业务范围内审慎合规授信。

4.重点防控国有金融机构对地方政府统一授信的行为

5.防控国有金融中介业务中明示或暗示政府信用支持的行为。

6.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经营行为,避免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

规范投融资行为:

1.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财务约束要严格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得以有无政府背景作为资产风险的判断标准。

3.国有金融企业应聚焦主业,做好产权管理工作。

4.对违规的存量项目国有金融企业要依法依规、主动配合开展整改。

强化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能,对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乱象和不规范行为及时纾解和纠偏。为金融企业主动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发挥金融企业对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服务地方发展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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