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两年后再读89号文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2486天前 | 1459 次浏览 | 分享到:

财预【201789文发布已近两年,专项债券的发行市场化水平、发行速度等都大大提高,政府债券的发行和管理改革也在不断深化。

现在结合两年的实践工作,重读89号文,多了更多的理解。

【原文】

政策目标:

打造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支持作用。

解读:

1,项目收益债,必须对应具体的项目。

2,项目是必须地方政府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有公司来主管。

3,两年前的作用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两年后的今天,专项债的主要作用是:稳增长和稳投资。

【原文】

债券规模:

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各地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解读:

专项债券规模从2015年的1000亿元,16年的4000亿元,17年的8000亿元,18年的13500亿元,再到今年的21500亿元。

1,增长规模和速度,与肩负的责任相匹配,越来越重要。

2,无论规模如何增长,都在限额之内。

【原文】

项目要求:

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解读:

18年开始,全国共有20余种创新品种的专项债券成功发行。从中可以看出,所有项目收益的核心要求是:

1,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收入或现金流。

2,现金流入能够覆盖债券的本息。

【原文】

市县管理责任:

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承担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

解读:

1,项目发行既可以单一发行,也可以一个地区的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2,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具体工作由市县级财政部门建议并执行。

【原文】

对应资产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解读:

1,专项债券项目对应的资产,要加强管理。

2,管理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一起管理。

3,严禁资产用于担保,这是明文禁止的内容。

【原文】

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解读:

偿还债券的收入必须来源于项目本身。

【原文】

项目领域:

选择重点领域先行试点

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围绕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项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解读:

1,核心领域就是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

22017年以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为主,

     2018年以土地储备、棚改专项债券为主,

     2019年我们判断会以棚改和其他项目收益债为主。

3,项目必须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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