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公益性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2069天前 | 212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

地方政府专项债项目公益性的特征有哪些?

财政部相关文件中将公益性项目定义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专项债的公益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行专项债的公益性项目体现了地方重大区域发展公共服务内容。地方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发行专项债的公益性项目一定是在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中有重大影响力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发行专项债的公益性项目是由多个公益性项目统一规划而成的具有明确建设目标的综合性项目。专项债项目属于大型综合项目范畴,每个项目都围绕一个建设目标,按照一个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所有子项目或工程共同发挥作用保证了专项债项目建设运营目标的实现。因此,专项债项目公益性一定要从项目整体来进行判断,而不是基于项目其中包含的单个工程或子项目。

发行专项债券的公益项目自身的收益能够偿还债券本息。项目是否具有收益是专项债项目发行的前提。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对于一般债券、专项债券做出了明确的区分与界定,收益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别点,一般债券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没有收益,而专项债券对应的公益性项目有一定收益,因为存在收益,才使得专项债券发行的债券由项目运营收入来偿还成为可能。

四、项目收益与公益项目的非营利要求并不矛盾。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别,区分的关键不在于是否产生收益,而主要看其是否将其收益进行分配。

项目公益性是地方债发行过程中的核心问题,是界定专项债发行的边界与范围的重要标准。与其他项目建设模式相比,公益性项目发行政府专项债券具有更加严格的条件:公益性项目必须由政府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自身具有收益,收益能够偿还债券的本息(具有一定的经营性)。这是专项债券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不同之处,只有能够满足上述公益性条件的项目才属于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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