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成为积极财政政策重要抓手,在稳增长、补短板、防风险、促改革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专项债券评审机制是确保项目合规、提升项目质量、强化风险防控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
按层级分专项债券的评审包括县(区)、市、省三级审核,按专项债券的管理流程分为储备审核、入库审核、发行审核和变更审核,其中入库审核包括国家发改委、省财政厅和财政部审核。2018年以来专项债券评审机制形成了几种模式:一是以中央管理为主,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后即纳入发行储备库,省级仅做发行前资料审核;二是在中央审核的基础上加强了省级管理审核(有的地区建立了省级部门的审核机制,有的地区建立了以市级初审+省级复审的审核机制,有的地区则是三级审核);三是52号文以后,完全以地方审核为中心的自审自发体制。北京泓创智胜咨询有限公司研究院通过多地评审机制的研究认为不管是中央管理模式还是地方管理模式,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评审机制核心处理三个平衡关系:
第一个平衡是地方需求与项目的平衡。项目为地方迫切实施的,要求项目如实反映地方需求,项目具有突出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纳入相关规划,建设条件适配地方资源,建设内容符合行业标准,建设规模适度超前。当地方需求与项目失衡时容易出现重复建设、超规模建设、建设内容不合规、项目推进困难、支出缓慢、频繁变更、项目因客观条件无法实施终止、建成后无法使用、建成即闲置等现象。
比如2024年审计署公布的《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到的“9 个地区违规举借 20.29 亿元。主要用于亮化工程、楼堂馆所等禁止类项目。70 个地区闲置或损失浪费189.53 亿元。主要由于超需求发行债券、前期准备不充分、政策变化终止实施等,其中 21.57 亿元已产生利息1.29 亿元。”
《云南省2024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提到的“1个县2个专债项目报大建小”。
《湖南省2024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提到的“一是重大项目储备不足,难以达到三年滚动式储备要求。二是7个部门重点项目未及时开工或建设进度滞后,部分资金闲置或被收回。三是9个部门项目投资管理不到位,存在虚报投资进度、项目实施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主管部门为发改委。地方需求与项目的平衡要求项目单位在编制可行性报告时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从三个方面七个要素论证项目,优选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项目,确保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切实用在民生保障中、发展急需处。2025年以来,政府投资的项目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充分发挥规划的战略引领作用,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申报均要求与规划衔接,优先支持规划内项目,专项债项目申报目前虽未有严格要求,但从全生命周期管理角度来看,这种趋势势在必行;二是对项目成熟度要求越来越高,2025年以来初设批复已经成为大部分项目的申报要求。
第二个平衡是项目与资金的平衡。一是要求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地方量财力而行,项目建设与地区财力保持平衡;二是项目具有一定的收益性,收益价格测算合理,收益模式可行可落地,可以实现融资自平衡,项目收益无法平衡存在缺口的可以使用地区综合财力平衡。项目与资金失衡容易出现项目停滞、资金挪用、财力失衡、无收入、收入低于预期、未来偿债风险增加等问题。
比如《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到的“92 个地区挤占挪用651.8 亿元。主要用于“三保”、偿还国企债务等”。
《山东省2024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提到的“8县占用专项债券资金60.67亿元,用于偿还借款、支付其他项目工程款等支出。2市6县23个项目存在配套资金不到位、拆迁工作未完成等问题,导致推进缓慢,涉及债券资金60.95亿元。1市9县35个项目建成后收益未达预期,涉及债券资金49.95亿元”。
项目资金管理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主要解决两项资金管理问题。一是对于未来需要偿还的资金,如申请的专项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外债等有未来偿还责任的,通过债务率、利息支出率、偿债倍数等指标进行控制,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管理;二是除债务性资金和上级支持资金外需地方配套资金,一般为当期财政支出,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可以通过财政承受力评估来实现项目建设对中长期财政支出的影响。2025年以来部分地区已经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项目单位应当落实资金来源,并能够提供落实资金来源的有效文件,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规定落实到位,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审批、不得开工建设。这其实与中央管理的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
第三个平衡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专项债券本质是一种债务性资金,含有未来偿还责任。地方需配套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比如额度分配管理、偿债备付金制度、专项债券运营管理、专项债券资产管理、专户管理等制度完善。确保资金用于项目,进一步压实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资产持有单位与运营单位责任,按照要要求偿还债券本息,确保债务可持续发展。
比如《202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到的“财政部地方专项债券监测系统缺乏不相容职责分离等机制,一个人即可完成自填、自审、自报等关键步骤,对上传支出凭证的真实性审核也不严格,7省借此漏洞等虚报支出完成情况。如福建光泽县在未发生支出的情况下,将 2 张明显虚假的凭证上传至专项债券监测系统,虚报2个项目支出 1.15 亿元。”
《山东省2024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提到的“专项债券项目全周期管理不严格。一是专项债券监控系统数据不真实不完整。部分债券执行数据与实际支出情况不符,项目库、项目监测、项目运营等模块数据不全,财政部门无法对债券项目实施全周期、常态化风险监控”。
债务性资金要求政府债务不能无限制扩张,要求合理控制债务规模。2025年以来融资平台转型、隐性债务置换、政府拖欠款等收支缺口增加,政府债务风险管理成为焦点。部分地区进一步压实专项债券项目单位偿债责任,要求准确编制还本付息计划明细表,足额落实到期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加大专项债券项目收益清缴力度,通过发函催告、电话提醒等方式督促项目单位及时足额将项目收益上缴财政,并将专项债券利息汇缴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努力减轻垫付专项债券利息导致的财政运行压力。
三个平衡主要防范和化解项目的需求风险、资金风险及偿还风险。2024年以来随着52号文的出台,地方政府专项债在定位、使用方式和管理机制方面发生了重大调整。自审自发的四川、广东、浙江、安徽、山东等省份,债务高风险的宁夏、内蒙古、辽宁、云南等省份也纷纷调整了政府投融资及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管理机制。部分地区将项目管理前移至储备阶段重点加强绩效管理与财力平衡论证;部分地区将管理后移重点加强入库审核与发行审核,通过多部门联审确保项目可行落地;部分地区加强了全周期管理资金分配向管理水平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倾斜。
对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评审机制提出以下建议:
1.补充完善评审标准。制定通用标准,制定个性化标准(基于行业主管部门的建设规范和标准)。根据52号文要求对现有标准进行修改完善,严格执行投向负面清单和资本金正面清单管理。制定专项债券收购存量房、收购收回闲置地块评审细则,制定专项债券与特许经营项目评审细则。
2.提升项目申报质量。一是根据财政可承受力、在建项目资金需求等限定地区在库数量规模,超规模申报需进行同等额度退库;二是提高入库标准,项目建设条件(土地)未落实不入库;三是新项目发行落实地方财政可承受力评估,纳入国家规划、省规划等重点项目优先发行。
3.优化实施方案模板。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资项目形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资产管理要求,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资产类型、资产权益归属及资产持有单位、资产收入项目及收支安排、上缴财政部分的收入比例等内容。
4.提高项目评审质量。一是完善评审制度,加强项目需求论证、配套资金审核;二是运用数字化手段,严肃评审纪律,对于明显超规模、超资金、收入模式不可行、收入重复使用、重复建设等行为的项目,取消年度内二次评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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