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专项债券新政要求的区域平衡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94天前 | 595 次浏览 | 分享到:

自从2024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以来,无论是“自审自发”试点区域、还是继续由两部委进行审核的区域,均已经完成至少一轮“项目需求申报-项目审核-债券发行”,并且财政部的首批次申报项目审核意见中也首次出现了区域不平衡。


如何理解专项债券新政要求的区域平衡,文件原文第四条:“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收益平衡。对专项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项目专项收入难以偿还本息的,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专项债券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及调度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等偿还,确保专项债券实现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


一、原文强调要做好融资收益平衡,目的是确保法定债务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严防专项债券偿还风险,因此扩大了偿债资金来源。除项目自身产生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外,扩大的偿债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补助资金、其他项目专项收入、项目单位资金、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经此扩大后的偿债资金来源,基本涉及地方财政四本帐中的三本:第一本账(一般公共预算)、第二本帐(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第三本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地方财政紧平衡背景下,必然要求省内市、县区域平衡,这种区域平衡必然考量的是年度本息偿付占地方综合财力的比例。


同时因为专项债券还本方式以到期还本为主、债券期限以中长期(平均期限接近20年)为主,所以短期内对区域平衡的要求可以把债务利息支出率作为衡量指标。


另外,文件第六条提到“自审自发”试点区域项目不再报两部委审核、两部委仅对项目清单进行备案,因此文件第十三条专门提及要求“自审自发”试点区域要加快建立偿债备付金制度。


二、因为偿债资金来源的扩大,又会影响当年度的地方建设资金,所以区域平衡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建设资金来源中非融资部分。财政部穿透式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专项债券项目收支平衡表,其中建设资金来源中的第一项财政安排资金,包括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本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本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其他财政资金。


此处的财政安排资金,即为地方财政为本项目的配套资本金,其中的本地区一般公共预算、本地区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建设资金来源的第四项单位自筹资金,同样涉及到地方财政四本帐中的三本:第一本账(一般公共预算)、第二本帐(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第三本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因而从区域平衡的角度,需要考虑本区域所有专项债券项目在当年累计使用的一般公共预算占全部公共预算的比例、本区域所有专项债券项目在当年度累计使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占全部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比例、以及本区域所有专项债券项目在当年度累计使用的单位自筹资金占全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比例。


三、对于单项目来说,对于融资收益不能平衡的项目,可以使用扩大后的偿债资金来源作为项目运营期预期收入。同样,财政部穿透式监管系统中填报的专项债券项目收支平衡表,其中项目运营预期收入也已经包含了文件中提及的各类偿债资金来源。



但相应的,我们必须要在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实施方案中进行论证,项目在运营期可以真正取得这些收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比如地方政府同意为本项目进行运营期补贴的说明或会议纪要等。


因此对于专项债券项目申报来说,无论是使用了扩大后的偿债资金来源,还是建设资金来源涉及财政安排资金的,都必须考虑区域平衡的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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