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可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金融机构可提供配套融资
来源: | 作者: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2418天前 | 1527 次浏览 | 分享到:

6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厅字【201933号)

《通知》指出:要科学实施政策组合拳,加强财政、货币、投资等政策协同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配套融资工作,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随后,财政部等六部门有关负责人就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本次通知明确了金融机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的标准以及支持范围。

项目标准:

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专项收入,且偿还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根据剩余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项目范围:

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城乡基础设施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本次通知重点在于三大方面的变化:

一、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

1.    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2.    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3.    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二、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1.    明确符合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具有较大示范带动效应的重大项目,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主要包括: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

2.   允许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3.    明确要求不得将专项债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不得通过设立壳公司、多级子公司等中间环节注资。

三、依法合规予以免责

1.    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的,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2.    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指出,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实行分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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