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来源明确为“预算安排”,也就是说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
2.政府投资的项目范围为公共领域的非经营性项目,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相对不足,以政府调节为主;
3.再次重申地方政府不能盲目搞投资,要看菜吃饭,不能借投资违法违规举债;
4.明确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要借助第三方机构力量;
5.堵死了政府投资项目采用“F+EPC”模式建设;
6.要求第三方机构参与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7.有必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
8.施工单位不允许垫资政府项目(有三点涉及严禁新增债务)
责任编辑 | Jerry
信息来源 | 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