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要公益还是要收益?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2096天前 | 4110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着4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提前下达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国常会已经在15天内两次提及提前下达专项债额度。4月20日,预算司一级巡视员王克冰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期拟再提前下达1万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力争5月底发行完毕。专项债券额度的不断提前下达,既表现了国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刺激与支持,也对各地区项目储备及规划工作提出了考验。

在2014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颁布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唯一合法形式。而随着政策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重点支持领域也逐渐开始多元化发展,由早期单一的土储、棚改转向现在的诸如水利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保、市政基础设施等多个领域。可以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乏有部分地区出现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认识不到位、对政策理解不透彻的情况。部分地区认为只要项目能够产生收益就可以申请发行专项债券,忽略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公益性要求;部分地区只注意到专项债券的公益性要求,在谋划项目时忽略了对收益的挖掘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出定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而发行的;专项债券是需要还本付息的;专项债券偿债资金的来源是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因此,对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来说,公益性和收益性缺一不可,两者需要同时满足

公益性项目是指那些非营利性和具有社会效益性的项目,以谋求社会效应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投资多,受益面宽,服务年限长,影响深远等特点。因此,公益性项目往往是由政府投资的项目。此类项目在实施后所形成的资产所属权也归于政府,服务于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社会的长期发展能够产生巨大的影响,这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成立的最重要的前提条件。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债券,与市场上工商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只有主体上的区别,债券一经发行即形成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而债券偿债资金的来源必须为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因此,目的收益性是专项债券能够进行还本付息的重要保障。

地方政府对项目必须进行合理的规划以及设计成熟的运营方案,才能满足项目对公益性以及收益性的要求。但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的谋划中,项目的收益性和公益性哪个更重要,如何找到项目公益性和收益性之间的平衡,成为了困扰很多地区的难题,很多项目因此未能发行,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也制约了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

其实,专项债券项目的收益性要求与公益性项目的非盈利性要求并不矛盾。为了偿还债券本息,专项债券项目必须具有一定的经营性,以此来满足专项债券项目的收益性要求。而经营产生的收益是否进行分配,则是盈利性和非盈利性之间的主要区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运营期间所产生的项目收益均用来偿还债券本息,不会产生利润分配的现象,完全符合公益性项目的非盈利性要求。

因此,地方政府在项目谋划中,只要能够合理梳理项目,全面认识项目,同时针对各个项目的区别制定不同的运营方针来挖掘项目中存在的收益,就一定可以能够找到合适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来筹集资金。在利用专项债券资金建设公益性项目的同时,利用项目运营的收益来进行还本付息,进而实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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