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方案
来源: | 作者: 泓创智胜 | 发布时间: 106天前 | 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10月下旬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报送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4】49号)正式拉开了202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序幕,根据《通知》整体申报工作将于11月中旬结束。纳入计划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的基础和必要条件,近期各个省市也陆续下发通知要求在11月上旬上报计划,我司根据近年申报工作经验梳理了202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变化及融资路径,以供各项目单位参考。

目录
变化一:保障性住房是房地产市场未来最主要增量方式
变化二:收购存量房将成为增加供给主要方式
变化三:融资渠道更加灵活:专项债、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和政策性银行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
(二)专项债券
(三)超长期特别国债
(四)政策性银行
(1)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
(2)城中村改造贷款
(3)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4)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
附件1:某省关于报送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

附件2:某政策性银行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信贷政策

变化一:保障性住房是房地产市场未来增量最主要方式

2024年7月18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有关房地产的表述,大部分归属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板块,提出了房地产发展的新模式,核心为“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

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建设以配租型和配售型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其中配租型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保本微利原则配售。“十四五”期间,全国计划筹集保租房870万套(间),截至2023年末,全国各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工建设和筹集总量达572万套(间),已完成目标的66%左右,后续任务完成压力仍然较大。为加快筹集保障性住房和解决存量商品房的去化问题。2024年以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根据相关规划,政府需要大规模建设保障房、人才公寓。一座城市,保障房和人才公寓加起来的面积至少要达到全部住房面积的20%。

2024年10月17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四个取消,两四个降低和两个增加”的房地产增量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其中两个增加中明确提出新增实施100万套城中村改造和危旧房改造。

图表1:新一轮保障性住房体系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变化二:收购存量房将成为增加供给主要方式

2024年10月12日国务院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廖岷指出财政政策要支持收购存量房,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主要有两项措施:一项是扩大专项债券适用范围,允许专项债券来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另一项是,继续用好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对支持的方向作出优化调整,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传统以支持新建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的方式,适当减少新建规模,支持地方更多通过消化存量房的方式来筹集保障性住房的房源。
2024年10月底,住建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关于报送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通知落实了10月12日国务院新闻发布相关政策,在2025年保障性住房报供给方式中增加了收购方式,同时要求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并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收购存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始于2023年,从实际的操作来看受困于资金短缺,政策实际效果并未达到预期。项目已列入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计划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上报至住建部保障司。根据相关人士信息,截止2023年末只有少数省份上报了收购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计划至住建部。随着专项债券、保障性安居工程、再贷款等政策的出台,收购存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也将进入快车道。

变化三:融资渠道更加灵活:专项债、中央预算内、超长期特别国债和政策性银行

(一)中央预算内资金

主要资金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24〕373号)其中支持地区、范围、补助标准、申报要求、申报材料、申报时间如下:
1、支持地区
一是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是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新筹集的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五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含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含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配套基础设施分红线内和红线外,小区红线内包括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通信、绿化、照明、消防、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托幼、助餐、日间照料、无障碍、停车场、充电桩、便民、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红线外包括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项目不得为单独的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3、补助标准及资金安排方式
单个项目投资额以1000万-3000万为宜,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项目建安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40%。
4、申报要求
所有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要编制完成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前期工作应达到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深度,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和规定,办理完成立项、土地、规划、环保、施工图设计等手续,并完成财政评审,提供主体基本完工证明和现场照片,确保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可实现开工建设。新开工项目应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2024年一季度能够开工;已开工项目应为2021年1月1日(含)以来新开工的项目,且投资完成率不高于20%。项目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地方建设资金能够落实,项目可顺利实施,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后当年支付率能够到达65%、当年投资完成率能够达到80%。
项目单位(法人)原则上应为行业管理部门,且与可研批复的受文单位保持一致;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责任人必须是单位相关负责同志。
5、申报材料
以2024年申报为例:
1)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和相关情况汇总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格式);
3)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备选项目表;
4)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备选项目基本情况表
5)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等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
6)申报承诺书;
6、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在每年的一月,具体时间以国家和发改委通知为准。

(二)专项债券

主要投向领域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六个细分投向,具体如下: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支持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需明确改造多少个小区,多少户。
2、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
4、棚户区改造(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1)支持范围:必须是已开工在建的项目(明确是否纳入哪一年棚改计划、实物安置多少户)。
(2)审核重点:①已开工在建的项目;②包含独栋商业楼、医院、小学、征地拆迁等建设内容的项目;③不得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债务偿还,不得用于政策性补贴。
5、城中村改造
支持范围: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计划内的项目(明确纳入计划的情况)。
6、保障性住房
专项债券发行要求三库通过,其中发改委重大项目库申报时间为前年的11月份和当年的6月和9月,资金支持比例与项目收益相关,最高可达总投资的80%,债券期限最长为30年。目前专项债券收购存量房的具体细则尚未出台,以相关部门的文件为准。

(三)超长期特别国债

申报领域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中的住房领域,具体参考《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申报要求。
根据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要求,项目需为新建项目,要求四证齐全,不支持回购项目,申报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资金需求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5%。随着《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修改,预计2025年超长期国债对保障性住房的支持方式也将会有所调整。
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进行了四批次申报,申报节点的确定取决于各领域主管部门的准备情况。

(四)政策性银行

常见的保障性住房贷款包括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城中村改造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运营贷款。
1)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为是向城中村改造一级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
2)城中村改造贷款为支持净地出让后二级开发建设项目发放的贷款。随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净地出让,重点支持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农产业园区建设。
3)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是指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主要支持新建保障性住房,可以使用PSL资金。
4)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或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主要用于存量房收购。2024年5月31日,央行印发《关于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110号文),支持金融机构向地方国企发放的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或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用于收购房地产企业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配租。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用于收购房地产企业已竣工验收、未出售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的收购支出(含必要的装修改造等合理支出)。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用于购买房地产企业已竣工验收、未出售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等)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合理支出以及为达到配租条件的必要装修费用。
5)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运营贷款用于立足农发行职能定位从事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发运营等方面产生的资金需求。
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收购贷款和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等需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审批发放,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对项目的成熟度,保障房以需定建方案,回购方案、建设位置选址、预售计划、资金平衡方案等要求较高。银行对接此类项目时要根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前期调查评估等更详尽、细致,贷款流程要求完善。
图表2:某政策性银行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贷款类型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总结

专项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由地方自主决策、自愿实施,遵循法治化原则,按照市场化运作。保障性住房具有福利属性,后期销售价格偏低,为保障项目自身的收益,收购方往往出价也较低,对于存量商品房的出售方而言,虽然收购可以解决其部分现金流的问题,但存量商品房企业更愿意以“以房抵账”、“以房融资”的方式来以商品房的市场价格获得现金流,买卖双方的标的价格难以统一。此外,部分地区经济体量小、市场行情差、消费主体少等因素影响,市场消费预期疲软,短时间内摸底统计到有购买保障房需求的人群数量不大。建议地方政府在保障房配售配租定价和意向人群统计方面,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深做细前期工作。
随着专项债、超长期国债、政策性金融工具的出台,202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渠道更加多样化,既可以有效消化存量,促进供需平衡,也有利于优化增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当前对于做好202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项工作就是做好报送计划,争取将本地项目纳入2025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毕竟进入规划才能被认定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获得资金支持。

附件1:某省关于报送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

某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某某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某某省财政厅
关于报送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
(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某某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财政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报送2025年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的通知》(建办保【2024】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报送2025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通知如下:
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保障性住房需求、承受能力和供给能力,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准入条件,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科学制定2025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新建项目要落实好土地供应,明确具体地块面积、开工时间等,尽早开工建设。同时,各地要抓好制度建设,出台本地区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按照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标准在保障性住房中开展好房子、好小区建设,加快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交付和出租使用,加强准入、使用、退出和运营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中心城区人口流入多,保租房需求大,存量保障性住房无法满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要。
2.申报项目均已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3.申报项目必须在2025年9月底前开工建设。
4.采取集中新建方式的,应已完成选址和土地预审,并提供保租房项目立项手续和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采取改建、转化方式的,应已确定改建方案并提供保租房项目认定书;采取回购方式的,应已签订购买协议并提供保租房项目认定书。
5.所申报的保租房项目不得为其他属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保证保租房项目的单一性。
6.申报项目70平方米以下房源占比不低于70%。
7.申报城市根据工作情况认真填报附件1、附件3。
(二)公租房及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申报要求:
各地要合理确定2025年公租房建设筹集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结合申请公租房“高效办成一件事”,不断完善公租房政策法规管理体系。一是实现应保尽保。继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对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二是加大补贴力度。各地要对照目标要求,结合本地财政承受能力、公租房实物保有数量、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等,完善租赁补贴具体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规范租赁补贴发放。三是提升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准入、使用、退出和运营管理,扎实推动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提升公租房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配售型保障房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范围:我省各省辖市及所辖县。
1.新建类:
(1)新建配售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供给必须以划拨方式供应。
(2)项目资金收支能平衡、项目收益与融资相平衡、周边公共设施齐全、项目净地坐标明确、2025年9月前能开工(提供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和建设方案)。
(3)科学研判城市的人口规模、人口净流入、房地产市场供求等情况,城市具备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可行性(提供项目可研报告)。
(4)申报项目户型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5)政策性住房调整项目,需提供原项目立项材料。
2.收购类:
(1)符合“一现、两防、三合适”要求,“一现”即收购房源应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两防”即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三合适”指收购的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应当户型面积合适;价格合适,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位置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
(2)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市县,要选定不超过2家地方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选定的国有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不得为政策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收购主体资格认定需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
(3)需签订收购协议和授信银行意向书。
二、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
各省辖市要充分研判本地区城中村改造实际需求,严格评估改造项目资金平衡能力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通过房票或政府组织村民购买等货币化安置、实物安置等方式科学制定2025年城中村改造计划。要严格把好城中村改造范围和标准,严格落实“一项目两方案”,明确开工时间、资金筹措安排、支持政策、组织实施等内容,城市人民政府对申报项目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同时,要切实用好购买存量住房用作安置住房等支持政策,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项目实施。
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报范围:我省各省辖市中心城区(不包含县城)城镇开发边界以内的各类城中村。
申报条件:
(1)制定完备的实施改造方案、征收补偿方案、资金平衡方案。
(2)以前年度已经启动或开工但尚未建成的城中村改造及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未列入2024年计划且未作为2024年完成情况统计的,可纳入2025年改造或新开工计划,但其中已获得过其他中央补助支持的,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补助支持。
(3)申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发布征收补偿公告,并做到资金收支能平衡、项目收益与融资相平衡,征收补偿方案成熟,2025年9月前能开工。
(4)科学研判城市人口规模、人口净流入、房地产市场供给等情况,城市具备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
三、加快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
各地要做好棚户区改造收尾工作,全面梳理2024年以前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立在建项目台账,加快建设进度,按期竣工交付;同时,扎实推进棚改居民逾期未回迁安置问题集中整治,让居民早日回迁安置。
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危旧房改造力度,聚焦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对照已摸排出的底数,按照2024—2028年五年内逐步将已摸排C、D级危险住房整改到位的总体要求,合理确定2025年改造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抗震加固等多种方式实施改造,优先改造D级危险住房。对于摸底调查中发现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已不具备居住使用条件的危旧房,要果断采取措施停止使用,确保“危房不住人、人不住危房”。对于居住在D级危房且无其他住房的困难群众,可以通过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明确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继续发展公租房,做好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积极推动城中村改造,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精准消除城市危旧房安全隐患,改善困难群众居住条件。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视程度,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扎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多措并举加快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
(二)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等配套支持政策,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强化用地保障,落实资金投入,加强配套设施建设,按现有资金筹措渠道建设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城中村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场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幼托、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质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结合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制定实施情况,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前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对于列入2025年改造计划,且拟在当年或后续年度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原则上应在省建设计划确定后3个月内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纳入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用地、规划、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对于列入往年省建设计划拟申请2025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要严格依据计划明确的建设内容,在2024年12月10日前编制完成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报财政部门评审,在此基础上按省有关工作安排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适时上报投资计划请示文件。
(四)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时,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各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证明所提计划在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之内。所提交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估报告,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各市应当对本地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实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坚决避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负责。
(五)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对于列入年度计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各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征迁、招投标等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预算下达后能够及时投入使用,避免出现“钱等项目”。要明确新开工项目的竣工时间,加快建设进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按期竣工交付。
(六)项目申报要求。各地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项目筛选申报工作,对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县(区)有关部门提出列入2025年筹集计划的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对所筛选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查看和资料初审,严禁将不符合政策和预计不能按时开工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省辖市有关部门对县(区)申报的计划项目进行复审,复审合格报请市政府审批。各地对所有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七)按时报送计划。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抓紧研究本地区2025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计划,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1、2、3、4),并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项目实施进度和信访稳定等作出承诺,报经市级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4年11月8日前分别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附件2:某政策性银行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信贷政策

为做好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相关工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点任务,农发行总行制定印发了《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及贷款管理办法》。某某省分行立即响应、认真落实,积极与省住建厅沟通对接,结合前期已支持某某、某某两市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办贷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地方开展城中村改造专项融资政策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贷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基本办贷条件
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是指农发行向城中村改造一级开发用地拆迁安置等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城市为单位借入、使用、偿还,借款金额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过市本级及申报专项借款市辖区2021年-2023年土地出让收入年平均值,借款上限在200亿元以内,其中2024年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市本级及申报专项借款市辖区2021年-2023年土地出让收入年平均值的20%。专项借款严格限定用于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住建部门正式项目清单制管理,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项目资本金到位。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模式
一是以购代建模式,通过政府主导,采用“房票”方式组织收购已建成商品房、棚改安置房等,通过固定房源库、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最终完成城中村改造。
二是新拆新建或拆整结合中的拆除新建模式,需制定具体拆征方案,项目资金可平衡并已制定完备的资金平衡方案。
三是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负统借统还主体责任,还款来源为城中村改造安置后可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入,单个项目不能实现资金自平衡的可以在区域内统筹平衡。
(三)专项借款对象、用途和准入条件
借款对象:专项借款对象为市级政府指定、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家住建部确定的地方国有企业。
借款用途:专项借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勘察、设计等费用)、征服补偿安置、安置房建设以及安置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介入商业性房地产领域。
项目准入条件:需列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所在城市土地市场不存在严重土地供给过剩。
(四)专项借款贷款要素
借款期限:专项借款期限5年,建设期以住建部推送项目清单为准。
借款利率:对标银行同业,执行优惠利率。
借款额度:以住建部推送项目清单确认的融资需求额度为准。
借款方式:专项借款采用信用方式。
(五)专项借款办贷流程
专项借款办理和放款均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受理调评:市级政府拟定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申报项目后,农发行某某省分行组成联合办贷工作组即可开展受理、评级、授信、调查评估工作,项目可提前预审批。
审议审批:在取得省政府及地方政府认定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即可进行贷款审议审批。
贷款发放:在取得住建部推送的正式项目清单后即可进行专项借款放款,具体贷款金额以项目清单为准。
(六)办贷要件
借款人要件:市级政府确定为借款人的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月份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常规性资料。
项目要件:项目应具备城中村改造方案(含拆迁安置方案)、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城市人民政府明确其统贷统还的文件、项目可研报告、立项证明、项目“四证”(根据办理进度提供)等。
其中:
(一)资金平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金支出安排及落实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额、各支出方向分项金额、已投入资金额、已落实的资金、剩余资金筹措渠道及各渠道的资金量;
2.预期收入情况。包括项目预期总收入、各收入来源分项金额,各收入来源测算依据及合理性说明;
3.项目实施周期及还本付息资金安排;
4.本项目不能自平衡的,实现资金总体平衡、区域平衡的具体安排;
5.项目公司注册开办、银行贷款、专项债券、专项借款等资金封闭管理、专款专用的有关制度安排。
(二)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和人员底数,征收责任单位、征收补偿标准;
2.征收补偿程序及时间安排,包括征收补偿公告发布时间及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开始和完成时间;
3.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程序和时间要求;4.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村民意愿情况;
5.历史遗留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政策是否妥善。
(三)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置房用地安排,包括净地时间以及出让、划拨等程序安排;
2.除安置房外的其他地块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和建筑规模;
3.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及预期完成时间;4.建设单位确定和招投标时间安排;
5.人员分流安置、产业搬迁情况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安排;
6.改造后规划指标确定情况。
二、工作建议
本次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工作时间紧且有总量控制,先到先得,为我市城中村改造争取更多资金,消化城区库存房源,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市政府成立由各城区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行、金融监管局、承贷国有企业、农发行等主要机构组成的工作专班,建立会商沟通机
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利于我市城中村改造项目资金高效落地。
二是各城区区委政府抓紧梳理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要求逐级上报争取纳入国家项目清单。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完善办贷手续,确保项目贷款资金尽早审批落地。
三是深化政银企对接。农发行市、县两级行将充分发挥政策优势、组织优势、人才优势,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开展信贷政策宣介、项目融资辅导,帮助项目完善贷款条件,争取资金更多、更快落地我市。

四是将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周交办事项,督导各城区、相关部门积极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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