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亚平 | 聘请专业化投资咨询机构谋划提出重大项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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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泓创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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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4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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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投资管理职责分工上,我国各级政府的投资项目谋划论证工作主要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这种部门职责分工机制体现了专业分工原则,有利于保障项目专业技术和建设方案可行性,但是越来越难以适应扩大有需求、有效益投资的新形势,越来越难以顺应数字经济时代跨界融合协同发展的新趋势,从而也难以满足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的新要求。重大项目建设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性、引领下作用,而不成功甚至失败的重大项目反过来具有很大的拖累甚至破坏性作用,从真正扩大有效益的投资和提高项目可行性特别是可经营性和可融资性的需要看,地方政府有必要聘请专业化的投资咨询机构(乃至社会投资者)谋划提出重大项目。建议地方政府将聘请专业化投资咨询谋划或社会投资者发起提出重大项目作为一项常态化的投资管理工作,从而更好地面向社会“融智”和“问计于民”。
加强投资项目储备工作是现阶段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储备信息虽然从总体上反映了潜在的全社会投资需求总量以及行业和区域投资结构,但也是由各个储备项目组成的,单个储备项目的需求可靠性、建设必要性和建设方案可行性是整个项目储备库建设质量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项目谋划和可行性研究论证是项目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依据,是实现微观层面项目目标和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宏观层面拓展投资空间、扩大有效益投资的重要保障,无疑也是项目储备库建设的一项前提性、基础性工作。然而,很多地方不重视项目谋划工作,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也存在偏差,仅仅把项目可行性研究作为一项项目履行政府投资审批手续的必要的前置工作,使得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成为了一种“走过场”的形式,有的甚至成为了仅仅用于满足政府投资审批程序和申报政府投资要求的“可批性研究”,难以作为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和安排政府投资的科学依据。而未经科学研究论证或可行性研究论证不深入、不充分、不全面系统的项目,不仅项目需求可靠性、建设必要性和工程技术可行性难以充分保障、风险性难以有效管控,难以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生态或安全效益甚至成为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和“形象工程”,而且无疑影响项目储备库建设的质量,更进一步影响国家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
投资项目谋划和可行性研究论证不仅是投资决策审批的基本依据,是项目后续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全生命周期各项工作的行动指南,而且是提高项目储备工作总体质量和拓展有效投资空间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彻底改变投资项目“可批性研究”“形式上履行项目投资审批程序”等错误认识,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助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战略高度,站在投资项目科学决策和扩大有效益投资从而更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关键作用的角度,全面认识项目谋划论证工作的重要作用。建议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将项目谋划储备作为一项重要的投资管理工作,并设置专门机构和岗位职责;同时,设立项目前期研究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地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以及跨行业领域、跨区域的重大项目谋划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研究论证工作。 长期以来,各级地方政府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公共项目以及部分产业项目主要依靠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公益类国有企业)根据其主管行业领域的发展建设需要研究提出,这也是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责所在。一般而言,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机构主要从完成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发展目标任务、履行相关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需要等方面研究提出相关项目,限于其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同类项目经验以及部门职责分工的限制,谋划跨行业领域、跨区域的综合开发投资项目往往勉为其难,对植入或创新项目商业模式、盈利模式从而健全投资回报机制、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难免更加力不从心,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特别是数字技术运用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则更是“门外汉”。客观上,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也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创新动力尤其是在商业模式创新和投融资模式创新方面;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倒逼”其做好商业模式和管理创新等工作。
实践中,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往往更为关注项目本身的需求可靠性、建设必要性、建设目标和产出以及建设选址、工艺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建设管理方案和运营方案等工程和技术层面的重大事项,这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是从供给侧判断项目投资是否真正属于有效投资的基本前提。但是,由于不同部门职责分工的限制(无疑部门分工及其相应的部门制衡和协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往往对项目赖以建设实施的投资资金来源特别是政府投资资金“说了不算”;特别是,受投资、财政、金融和价格等专业能力限制,往往也容易忽视项目商业模式、投融资方案、价格机制、投资回报机制和投资风险防控机制等事关项目财务可行性和可融资性的重大事项,而这些重大事项直接决定了项目投资、融资能否落地。 为从源头上全面提高重大项目的可行性和可融资性,建议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聘请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谋划重大项目(包括公共项目和产业项目),或者向潜在的社会资本方征集重大公共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融资方案等;同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直接面向各类社会投资者的“融智”机制,鼓励支持专业化的社会投资者乃至金融资本直接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重大项目建设的建议书(包括公共项目运用特许经营/PPP模式建设实施的建议书),从而从源头上提高项目谋划质量、提高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财务可行性以及风险可控性,推动提高项目投资效益,助推扩大有效益的投资。 值得注意的是,投资咨询机构和社会投资者都属于市场导向的企业主体,虽然其在谋划提出重大项目时会秉承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但无疑也有其身利益诉求,如投资咨询机构无疑希望进一步为其谋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提供更多的咨询服务,社会投资者则无疑希望进一步投资运营该项目或承担该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地方政府聘请专业化的投资咨询机构或鼓励支持社会投资者谋划提出乃至发起重大项目,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完全接受乃至“听从”投资咨询机构或社会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地方政府也要对重大项目的规划政策合规性、需求可靠性、建设方案可行性、风险可控性等做出研判,有关部门在履行项目审核备手续时要对项目重大事项严格把关,特别是对项目所需的政府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政府运营补贴以及公共资源要素配置等政府承诺和保障方面,要重点评估论证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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